1996年12月17日 陕国税函[1996]285号
西安、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
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6〕587号)规定,1996年度铁道部第
一工程局上交总机构管理费220万元;铁道部宝鸡桥梁厂上交总机构管理费200
万元;铁道部宝鸡工程机械厂上交总机构管理费45万元。允许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以上三家企业单位凡属多级管理分层计提管理费的,当地国税机关对其管理
费的提取要在不超过上一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的标准以内审批。
以上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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