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5日 市地税发[1997]33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
6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中国联通西安GSM通信网与西安中国电信公
用通信主网网间话费结算细则”的话费结算办法,核算各自的话费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附件:“中国联通西安GSM通信网与西安中国电信公用通信主网网间话费结算细则”
甲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乙方:西安市电信局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1411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作为双方进行话费结算工作的依据。若有与文件精神不符之处,经双方确认可以重新
修订本细则。
细则(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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