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19日 陕国税函[1996]265号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经研究,核定陕西省储备物资管理局1996年向所属
企业收取管理费252万元(企业名单及分配数额见附表)。请准予税前列支,对于
超过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陕西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上交管理费企业名单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 上交管理费数额
五三二处 西安市新城电厂西路 56
五三三处 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 180
长安干休所 长安县韦曲镇 0.25
合 计 252
注:外县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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