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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陕西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6]265号颁布时间:1996-11-19

     1996年11月19日 陕国税函[1996]265号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经研究,核定陕西省储备物资管理局1996年向所属 企业收取管理费252万元(企业名单及分配数额见附表)。请准予税前列支,对于 超过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陕西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上交管理费企业名单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        上交管理费数额 五三二处   西安市新城电厂西路     56 五三三处   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     180 长安干休所 长安县韦曲镇         0.25 合  计                 252 注:外县市(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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