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系统职工医药费包干定额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67号颁布时间:2002-05-31
2002年5月31日 藏国税发[2002]6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在现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职工医药费包干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0]68号)所规定医药费包干定额的基础上,
决定对全区税务系统职工医药费包干定额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现有基础上,医药费包干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在现有基础上,依工龄按月增发的包干医药费每年工龄增加2元。
三、本次调整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在年度经费包干内自行解决。
四、本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02年5月1日。
五、其他相关事项仍适用藏国税发[2000]68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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