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补充通知
藏国税函[2002]139号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藏国税函[2002]13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使用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
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按照文件要求使用、开具专用
缴款书和分割单。对于我区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统一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入库税款。
二、1998年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出台的《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管理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函[1998]80号)中有关专用税票开具的
规定予以作废。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接到通知前已按规定全额开具专用税票入库税款
的不再给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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