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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衔接工作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6-10

  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衔接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七条“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为保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用票需求,我们制定了《公告》。

  2.《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对电信业“营改增”后国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领用时间、票种选择范围、使用要求做出明确;二是对地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国、地税发票的衔接使用做出明确;三是对发票代开时间和代开机关做出明确。

  3. 《公告》确定电信业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哪些票种?

  试点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101.6的三联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规格为57*177的一联或两联发票,规格为76*177的一联或两联发票)。

  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 2014年5月19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企业冠名发票事宜。

  4.《公告》对国、地税发票的衔接使用做出了哪些规定?

  电信业试点纳税人2014年6月1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4年6月30日前,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的发票结存数量信息共享给国税机关,相关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报告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的发票结存数量信息。过渡期结束后,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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