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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6-11

  一、公告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为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工作,堵塞漏洞、增收促收,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现行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1、关于楼层系数问题。楼层系数定为1.5主要基于公平和效率两个因素,即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成本问题,又兼顾税务机关征收效率。

  2、合作建房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合作建房和投资联营的界定基层税务人员认识不一、界定不清,而两种情况中合作建房是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则是征收土地增值税。为堵塞漏洞,加强征管,对合作建房做了明确。

  3、兼并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扣除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上述方式取得的土地扣除成本问题总局没有明确,如不考虑其扣除问题,则会造成事实上的税负不公。

  4、公司分立、合并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公司的合并和分立主要有三种原因,一是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合并分立,二是财务投资和资本运作,三是偷逃避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1〕21号文中明确投资联营中一方是房地产企业的不得免征土地增值税,而所有的合并和分立都可分解为若干个投资联营的组合。鉴于上述原因为鼓励企业的正常发展、打击偷逃税,对企业合并和分立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做了明确。

  5、集资建房和统建房问题。我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计算征收的方式,考虑集资建房和统建房价格偏低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区土地增值税管理方式,对集资建房和统建房预征问题做进一步的明确。

  6、预征率调整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的价格上涨较快、增值较高,原来住宅1%的预征率上限已和实际不相适应,特调整为3%的上限。

  7、新旧房界定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模式、经营理念的改变,新房5年的期限造成税务机关在征收上不好操作,征纳双方也争议较大,结合实际,对新房做了重新界定,便于基层实际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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