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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6-10

  1.《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更好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紧紧策应金期三期及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等税收业务需求,便捷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真正服务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2月25日以第28号令的形式公布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省国税局为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7〕216号)(简称《暂行办法》)为蓝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办法》与《暂行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暂行办法》是站在手工填开的角度规定税收票证的使用、结报缴销及监管各环节的职责、要求、流程,《办法》则是立足税收信息化发展之需,契合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等实际税收业务需求,致力于信息化管票,并为此对税收票证的领发、结报缴销、核算、归档等各环节进行了优化,对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进行了定义,并提出了原则性的管理要求,以符合以金税三期为基础的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办法》重新界定了省、市、县三级税收票证主管部门、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含单位,下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办法》对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收取现金税款的结报缴销期限(双限)修改为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0元。《办法》最重要的修改之处就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税收票证的种类进行了全面改版,并具体界定了每种税收票证的使用范围。

  3.《办法》规定的税收票证种类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的税收票证主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其中税收缴款书包括银行经收专用、税务收现专用、代扣代收专用等3种;税收完税证明包括表格式和文书式等2种;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等2种。

  4.新税收票证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与旧税收票证相比较,国税机关使用的新税收票证主要变化在于种类进行了简化,名称进行了归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和汇总专用缴款书统一归并为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将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及税收限额完税证统一归并为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将扣缴义务人使用的税收票证拨离,单独设立扣缴义务人专用的税收票证即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将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统一归并为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具体对比见下表:

      新票证名称           原票证名称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税收通用完税证》

                    《税收罚款收据》

                    《税收限额完税证》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新设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新设

  5.《办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1)《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

  (2)《办法》第5条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在征收税款时赋有开具税收票证的义务。

  (3)《办法》第12条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过程中税收票证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妥善保管从国税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国税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等。

  (4)《办法》第56条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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