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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解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时间:2014-04-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

  出口企业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特殊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表(附件1);

  (二)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说明申请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原因;

  (三)能够证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特殊原因”真实发生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经批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在进行正式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应在申报明细的备注栏录入“YQSB”。

  四、不予批准延期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是否可以申报免税?

  可以。对于不予批准延期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但符合除免税申报期限以外其它免税申报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在不予批准延期申报的次月进行免税申报。

  五、批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批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原则上为下一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对于批准延期期限即将到期但由于该特殊原因仍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可在批准延期期限截止之日前30日内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六、实行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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