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4-15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针对近期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普遍反映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区的政策执行标准,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公平税负的原则,经区局研究决定,在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就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的计算口径予以明确。
二、对于补发工资几种形式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职工工资的,必须按月在企业会计账簿中计提,且在发生欠发工资的第一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银行资金短缺、欠发职工工资名单等内容的情况说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补发工资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按照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企、事业单位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人事部门的书面文件以及情况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