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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3-04

  一、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原因

  为适应小规模纳税人逐步增多的形势发展要求,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户次,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纳税,有效缓解税务机关征管压力,大幅缩减纳税人办税成本和税务机关征收成本,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及《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规定,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确认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建设事业费。

  二、推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

  全省范围内除个体工商户和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小规模企业以及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确认按月或按其他期限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按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确认。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期限的调整另行明确。

  三、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内容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月及以后的税款,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的15日内申报缴纳,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按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缴纳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二)办理注销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按实际经营期限申报缴纳本季度的税款及文化建设事业费。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按规定时间办理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生效之月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在资格生效的当季,纳税人具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资格,应当分别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申报对应属期的税款,且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清缴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应纳税款。

  (四)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办理相应的免税申报手续。即按季办理纳税申报,同步按季办理免税申报。

  四、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后申报规则的变化

  推行按季申报缴纳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附报资料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申报表样式不变,“本期数”填写本季数。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原申报方式不变。

  五、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及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按季6万元),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微企业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又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以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合计数计算月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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