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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3-0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及工作安排,旨在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管理、个体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收征管有关事项。为帮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理解和掌握公告,现对公告的发文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具体税收征管衔接问题,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精神,按照平稳过渡原则,我们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管理、个体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六个方面的税收征管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税务登记。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公告对五种不同纳税人状态的具体登记方法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试点纳税人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二)纳税人资格认定。明确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执行依据。

  (三)发票使用。对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13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国税、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启用国税监制发票和停止使用地税监制发票的时间,以及原地税监制发票的缴销时间。同时,明确了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要求。

  2.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28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 30 号)等有关规定,明确了我省国税监制机打普通发票的开具方式及纳税人使用自开票系统的有关要求。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对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作了进一步明确。

  4.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纳税人如何使用冠名发票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

  5.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规定,对取消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规定后,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的申请和印制衔接管理进行了明确。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营改增”相关政策要平稳过渡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出租车行业试点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进行了明确。

  (四)个体税收征管。由于个体纳税人数量多,社会影响大,为最大限度地缓解“营改增”试点对个体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按照总局“五个基本不变”要求,公告对个体税收征管的征收方式、兼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定期定额管理进行了明确。

  (五)纳税申报。对试点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期限和可选的申报方式进行了明确。对试点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所需资料领取方式进行了明确。

  (六)税款缴纳。一是对试点纳税人税款缴纳时间和可选择的缴纳方式进行了明确。二是对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可能发生的四种特殊情形所涉及的税款和发票开具等业务的衔接方式进行了明确。三是对试点前地税机关已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继续代征事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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