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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七)

录入时间:2009-04-01

【中华财税网2009/4/1信息】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针对个体纳税人的起征点制度。

    为了减轻小规模个体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增值税暂行条例》设计了起征点制度。纳税人的销售额款达到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需要就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起征点实际上是一个全额累进税率。

    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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