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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四)

录入时间:2009-04-01

【中华财税网2009/4/1信息】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务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以及纳税申报的期限。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与旧《消费税暂行务例》相比,在纳税期间制度上进行了较大改革:一是增加了季度纳税的期限,对于消费税应税活动比较少的纳税人而言,可以选择按照季度缴纳消费税,这样就将企业每年12次的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义务缩减为4次,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二是将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从10天迁长到15天。这样也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充足的时间来准备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了企业的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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