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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六)

录入时间:2009-04-01

【中华财税网2009/4/1信息】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从事减免税项目时的分别核算义务。

    纳税人既从事普通应税项目,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减税项目的,为了正确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就必须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就无法享受减免税项目。当然,如果纳税人仅从事一项免税项目,或者一项减税项目,则没有必要分别核算。分别核算的前提是不同经营项目所享受的增值税待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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