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2-05
为了保证重点监控的税源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对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规定让纳税人从不同地点取得的收入要合并在一个地点纳税,是新文件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比较大的影响。
一、 纳税的所有收入将合并从同一地点纳税
新的文件中规定:(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另外对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文件中也给予了规定: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
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合伙企业一经确定纳税地点5年内不得变更
文件中规定: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兴办含有合伙性质的企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