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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

录入时间:2006-12-05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等有关文件,对出口合同备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软件也进行了升级处理,为了更好的执行以上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 对“三表”的填写做出了新的规定
  在文件的第二条中规定:出口企业申报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过程中,外贸企业在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及生产企业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须在该笔货物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将该笔货物所对应的出口合同号及合同项号等项目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并报送相关电子数据。
  这里需要出口企业注意的是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及生产企业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
     另外新文件的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时,应注意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与原备案项目一致。同一份合同出口货物分多次申报出口退税的,累计申报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对特殊商品国际上通常采取期货计价方法的在向总局报备后可按实际结算价格核定,下同)不得超过该出口合同备案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同一份出口合同涉及多种出口货物的,每种出口货物累积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不得超过备案的该种货物出口数量、出口金额(按该出口合同备案数据的“合同项号”确定)。?
  二、出口退税软件升级后的相关处理
   升级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6.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8.3)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相关功能;升级后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6.1)修订了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读入、录入、调整功能,以及相关计算机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和合同备案统计等功能。?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对升级版软件发布前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可用红字冲减方法调整原申报数据,再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重新申报、审核。也可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后续审核内容进行确认。
   出口退税企业应该根据文件的规定正确的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并对出口退税软件及时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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