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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

录入时间:2006-06-30

  为了充分发挥网上核销优势,简化企业出口核销手续,方便企业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新办法首要特点是电子签章和专网传递保证数据传输安全、及时和准确。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办法实施后,外汇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在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方面作出三项重大改进:一是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递方式,由原软盘传递和人工接收方式改为专线网络传输;二是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时限,由原15天传送一次改为每天传送一次,即出口企业在办结外汇核销手续的次日,税务管理部门即可接到外汇管理部门传递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三是按照《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传递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签章,以此明确部门间责任,从法律上、制度上保护出口企业利益。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三个地区扩大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
  一、 从2006年6月1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范围。具体是:?
  (一)北京市扩大到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扩大到广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企业;
  (三)辽宁省扩大到沈阳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辽宁省可根据扩大试点情况,于2006年底前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范围。具体是:广东省扩大到珠海、佛山、江门、东莞、惠州和肇庆市所有出口企业;辽宁省扩大到全省所有出口企业。实施前,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外汇局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还规定了: 辽宁省试点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五条规定处理。
  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规定: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处理。?
  (一)对于试点企业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试点企业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见附件3)。?
  (二)试点企业可凭《查询通知书》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试点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并在出具《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
  (三)试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四)试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新办法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效益,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采用新办法之后,出口企业在各部门办理手续的时间都大大缩短,企业最终取得出口退税的时间比以前普遍提前10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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