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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换发新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2006-06-27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6/27信息】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为: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8月1日起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对2006年当年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旧式样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填写、递交税务登记表,办理换证或新办税务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
  同时,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再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业内人士表示:这次换发的新税务登记证对于准确的反映纳税人和税源的信息,堵塞征管上的漏洞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在换领新证的过程中也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作出相应的方便纳税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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