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解读

录入时间:2006-06-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发改高技[2006]1040)。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重点软件企业除了要经认定机构认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    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三)    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以上各项标准由认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认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这里的免税优惠是指国发[2000]第18号 中规定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体现了国家对软件企业的政策扶持,和政府大力鼓励发展高科技含量的软件企业的倾向,被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的软件企业,可以凭认定证书向税务机关审定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年度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年度认定的,下一年度则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