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解读
录入时间:2006-06-20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同时废止。
一、代开发票的单位表叙述的更加明确
国税函〔2004〕557号中规定: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
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在新的办法中则表述为: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从事“联运业务”可以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联运业务的概念:所谓联运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
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对联运企业的发票管理也比较规范,不仅设计了专门用于联运业务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还多次对全国联运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作明确规定,旧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由于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旧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联运业务的发展,而在新的文件中规定: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新文件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同时废止”。
三、对发票纸张和样式做了不同规定
国税函〔2004〕557号中规定:、《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而在新的文件中规定:、《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1个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帐联45克),背涂为蓝色。这里可以看出全国的货运发票将不会采取同意的样式。
原来的《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 92mm ×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而新的文件规定:、《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
四、代开票人“税控器参数”有变化
新的文件中:“完税凭证号码”将不在做为税控器的参数,代开发票的参数由10个变成了9个。
五、对发票的作废、查验及红字发票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填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在已填开《货运发票》且开票数据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新的文件对《货运发票》的领购、使用、纸张样式以及作废都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有利于规范货运发票体系,改善货运发票使用混乱的状况,同时规定废止了以前使用的《联运发票》,统一使用新版《货运发票》,对于从事联运业务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