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石相关税收新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06-06-20
为了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调整我国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6]65号)新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我国在2001年曾经发布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有关税收政策做出了调整,这一次则对钻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一步进行了下调。我们这里结合两个文件对钻石的相关税收问题进行一下汇总分析。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
新的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在2001年的文件中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是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出口钻石增值税
新的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三、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毛坯钻石
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国内加工成品钻石
新的政策规定:“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新的政策还规定:“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此外在2001年的文件规定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同时消费税减半征收(由10%降至5%)并由进口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
我国新的钻石税收政策即将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据了解,财政部等三部门的《通知》明确: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