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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营业税劳务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06-06-2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接部分地区请示,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6]80号文件规定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我们结合相关政策对纳税人存在上述情况如何纳税进行一下具体分析。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
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如果想按照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纳税的话,就应该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这次新文件中规定的防水材料,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率并不相同,同时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影响也不相同,所以纳税人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谨慎的签订总包或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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