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6-20
为了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公益、救济性的3个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对纳税人向10个基金会提供捐赠将被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不受到3%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在最近新下发的文件中规定: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新文件的发布表明了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关心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对参加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新的政策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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