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录入时间:2006-06-20
为了加强对葡萄酒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并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一、明确了葡萄酒的定义
《办法》中对葡萄酒给予了明确的定义: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二、明确了葡萄酒的适用税目和税率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酒及酒精中的其他酒的适用税率为“10%”
三、明确了葡萄酒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四、对生产葡萄酒企业退税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简称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办法还规定: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