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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录入时间:2005-12-12


  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简称国发18号文)正式发布。它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发,从融资、税收、产业技术、人才吸引与培养、收入分配、采购、出口、产权保护等各方面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扶持。之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其中与集成电路企业有关的主要有《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费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等。但对于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认定管理办法,造成各地对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执行不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及其配套优惠政策,规范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四部委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联合下发了制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使各地对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有了统一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本法共十六条,包括集成电路企业的界定,集成电路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条件,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程序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一、集成电路企业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这里要注意的是,只有生产企业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因而不能享受集成电路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集成电路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
  办法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负责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
  就是说,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四部委组织和监督检查,而具体受理和认定则由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
  三、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程序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机构应依照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审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45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确定或将否定意见告认定机构。认定结果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认定机构出具年审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
  五、其他规定
  1、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的处理。
  办法规定,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违规的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集成电路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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