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5-12-12
2005年11月17日,针对外国投资者在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下发了国税函[2005]1093号文件,该文件主要明确的是受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可否享受再投资退税问题。
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股权发生转让后,将属于股权转让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分配给受让股权的外国投资者。该外国投资者又以受让股权前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该企业,那么受让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可否享受在投资退税的优惠呢?
根据本文件规定,受让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可否享受在投资退税要分两种情况来判断:
1、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再投资利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不得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2、外国投资者从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下列关联方受让股权,且按该关联转让方股权成本价成交的,该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不受第一条规定限制,按有关规定享受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83号)规定,可以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这里的可以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按税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享受现投资退税40%或全额退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这样来把握,如果受让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从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即关联方)处受让股权;
二是按成本价取得股权,则可享受再投资退税。
若不属于从上述关联方处受让股权,则该外国投资者要以受让股权前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该企业,则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
另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就是说,此前通知下发以后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以前如果享受了再投资退税且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不予追究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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