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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25-07-25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于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财政收入意义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征管情况,制定本《公告》,旨在统一和规范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提高征管效率,维护税收公平。

二、 主要内容

(一)核定征收原则

坚持土地增值税清算查账为主、核定为辅原则。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这一规定确保土地增值税征收在项目整体规划和不同开发阶段中的一致性和连贯性,避免因清算方式不同导致税负差异,保证税收公平。

(二)不同房地产类型核定征收率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普通标准住宅作为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部分,设置相对较低的核定征收率,体现了税收政策对民生住房的支持,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障普通居民的住房权益。

2.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相较于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在开发成本、市场定位等方面存在差异,适用较高的核定征收率,以体现税收调节作用和公平性。

(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情况较为复杂,考虑到旧房及建筑物的历史成本、折旧等因素,设置5%的核定征收率,既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又保证了税收征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税务机关已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这一规定充分考虑纳税人已开展的清算工作和对原有政策的衔接,避免因政策调整对正在进行清算的项目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保障政策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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