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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难点解析:个人所得税难点解析--计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4信息】 八、计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例1:经纬纺织机械厂是2000年3月5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1年1月6日,该企业委托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2000年营业收入8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 4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0元,营业成本580000元,管理费用 80000元,销售费用35000元,财务费用60000元,营业外支出 30000元,利润总额5000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审查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 问题:   1.审查“应付工资”账户,本期发放工资110000元,其中投资者本人工 资6000元,期末应付工资账户无余额。该企业共有9名职工(不含投资者本人), 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860元从/月,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人/ 月。   2.审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账户,本期提取数 分别为2200元、15400元、1650元,本期实际发生额分别为500元、 10000元、1600元,期末贷方余额分别为1700元、5400元、50元。   3.审查“管理费用”账户,本期列支业务招待费6800元。   4.审查“销售费用”账户,本期列支广告费21000元,列支业务宣传费 4000元。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2000年该企业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允许扣除投资者费用为: 800元/月×10个月=8000(元)   计税工资限额=860元/人/月×10个月×9人=77400(元)   超标准列支工资=(110000-6000)-77400=266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600+6000-8000=24600(元)   2.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 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77400×2%=1548(元),大于实际发生数,应 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0-500=1700(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77400×14%=10836(元),大于实际发生数, 应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00-10000= 5400(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77400×1.5%=1161(元), 小于实际发生数,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50-1161=489(元)   “三项费用”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00+5400+489    =7589(元)   3.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 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 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800000+40000)×5‰=42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00-4200=2600(元)   4.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限额=(800000+40000)×2%= 168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000+4000)-16800 =8200(元)   综合以上,2000年3~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5000+24600+ 7589+2600+8200=47985(元)   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 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由于对生产经营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 所得额(无论是否超过5万元),均需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月度中间 开业或停业均按一个月计算)。但对纳税人的清算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应当视为年度 生产经营所得,不采用换算的办法。   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47985÷10×12   按全年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57586.8×35%-6750    =13405.38(元)   实际应纳税额=13405.38÷12×10    =11171.15(元)   解题指导: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所得税计算方法,不能用实际所得额直接乘以 换算后的全年所得额所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例如,实际经营期为一个 月,所得额为4500元,换算成全年所得额为54000元,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应 纳税额为:4500×35%-6750=-5175(元)。其结果显然是错误的。   (一)例2:经纬纺织机械厂是1997年3月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 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经劳动、税务部门认定符合新办 的劳服企业条件,从1997年至1999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01年1月 6日,该企业委托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代理2000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已知该 企业2000年会计利润总额为85000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审查有关账簿凭证, 获得如下资料:   1.年初应收账款余额600000元,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000000元, 企业按5‰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2000元,年末坏账准备余额5000元。   2.企业于本年3月1日将一栋闲置不用的房屋对外出租,取得3~12月份租 金收入40000元,记入“其他业务收入”。   3.“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企业捐赠支出20000元,其中通过当地政府向 本市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3000元,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6000元;通过 希望工程向某希望小学捐赠7000元;直接向本市实验小学捐赠4000元。   4.该企业2000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要求:假定投资者取得的工资与该省规定的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相同,请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00年该企业应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和实际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税额。   (三)解答: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 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从2001年1日1日起,停止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该企业计征 2000年度个人所得税时,先同时计算2000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并以此确 定应享受减免的金额。   1.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在5‰的比例范围内提取的坏 账准备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应将本年度提 取的坏账准备2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 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 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 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其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出租、转让收入以及利息收入不再 按“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分别征税,一 律按“生产经营所得”并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这里无论是计算企业所得税,还 是个人所得税均无需作纳税调整。   3.财税(2000)21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 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30号 文件规定,企业或个人对红十字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前全额扣除;此外,对希望小学的捐赠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限度内据实扣 除,直接向实验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   计算对希望小学捐赠的扣除限额:   (1)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85000+4000+7000)×3%= 288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2880=4120(元)   (2)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85000+2000+4000+7000) ×30%=29400(元),大于实际捐赠数,允许税前扣除7000元,不作纳 税调整。   4.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为:85000+4000+4120=9312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3120×27%=25142.4(元)   应享受减半优惠的所得税额为:25142.4×50%=12571.2(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为:85000+2000+4000=91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1000×35%-6750=25100(元)   实际应缴税款=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25100- 12571.2=12528.8(元)   解题指导: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应注意税前扣除项 目的有关规定,并比较其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异同。   (一)例3:经纬纺织机械厂是张先生于1999年3月1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 业。2001年1月6日,张先生委托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 报。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200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50000元。注册税务 师通过审查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审查“财务费用”科目发现,该企业将一部分流动资金借给甲企业,12月 31日取得利息收入10000元,甲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财务费用  10000   2.该企业对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12月31日收到乙企业的税(企业所得税) 后股利6000元,乙企业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纬厂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投资收益  6000   3.企业从境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1500元,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1500 元,实际分回净所得10000元,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2000年该企业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的名义将资金贷给他人而取得的利息应按“利 息”所得征税。由于甲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经纬厂补交,但在计算生产 经营所得时,应将该笔利息收入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20%=2000(元)   2.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 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收入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和营业外收入。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的名义将资金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承担有限责任),其取得的税(企业所得税)后股息应由支付股息的单位按“股息” 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股息所得不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由于乙企业未扣缴税款,张先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6000× 20%=1200(元)。   在按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已经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股利应作为调 减项目,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   3.税法规定,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 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实际操作中,在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时,应将其分回的所 得(净所得+境外实缴税款)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确定其适用税率,并按比例 计算确定分回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0000-6000-10000+ 11500=135500(元)   应纳所得税额=135500×35%-6750=40675(元)   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11500÷135500×40675= 3452.12(元),大于境外已缴所得税1500元,因此,境外已纳税款允许 扣除。   实际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40675-1500=39175(元)   综合以上,该企业应纳所得税39175元,此外,投资者还应补缴股息所得个 人所得税1200元、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0元。   解题指导: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 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投资者兴办 的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 度纳税申报,并依照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 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 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 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 在地作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 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一)例4:A市甲公司系李先生于1998年兴办的个人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 2000年1月1日,李先生又在B市与陈先生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乙公司,双方 出资比例为6:4。2001年1月16日,李先生委托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为其 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注册税务师通过询问情况并查阅有关账册,获得如下资料:   1.李先生的经常居住地为C市。   2.甲公司1998年亏损40000元,1999年盈利10000元,已经 过税务机关核实。   3.李先生2000年从甲公司取得工资收入12000元,从乙公司取得工资 收入9600元。该省规定,投资者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李先生的 个人费用在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4.甲公司本年度利润总额80000元,已在A市预缴所得税15000元; 乙公司本年度利润总额200000元,已在B市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0元。   (二)要求:假设除上述资料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先生应在何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李先生本人还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3.若乙企业为李先生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实现利润120000 元,其他条件不变,问:甲、乙企业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各自应补缴多少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如果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 有合伙性质企业,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 经常居住地与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 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作为办理汇缴所在地。本例中,如果李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A市, 应向A市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若在B市,则向B市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由于李先生的 经常居住地在C市,即既不在独资企业所在地,又不在合伙企业所在地,按规定,应 在举办合伙企业的B市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法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按规定扣除投资者费用。 对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 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根据已知条件,李先生的个人费用在乙公司扣除。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00=92000(元);   由于甲公司1998年亏损,按规定可以用1999至2003年的税前所得弥 补(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得跨企业弥补)。弥补后,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 92000-(40000-10000)=62000(元)   李先生在乙公司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60%+9600 -800×12=120000(元)   李先生本年度合计应纳税所得额=62000+120000    =182000(元)   李先生应纳税额=182000×35%-6750=56950(元)   李先生本人已预缴税额=15000+25000×60%=30000(元)   李先生实际应补缴税额=56950-30000=26950(元)   3.税法规定,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 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 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因此,如果 李先生兴办的甲、乙公司均为个人独资企业,应分别向A、B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 度纳税申报。   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2000+120000)×35%-6750=182000×35%- 6750=56950(元)   甲企业应纳税额=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有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56950×62000÷182000=19400.54(元)   甲企业应补缴税额=19400.54-15000=4400.54(元)   乙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6950×120000÷182000= 37549.45(元)   乙企业应补缴税额=37549.45-25000=12549.45(元)   解题指导:如果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在计算各企业应纳 税额时应当注意:由于“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同于全额累 进税率),因此计算本企业应纳税额时,不能将本企业所得额直接乘以按所有企业经 营所得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如,若李先生投资的甲、乙两企业均为个人独资 企业,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8000元,依 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53000元确定的适用税率为35%,若按上述方法,甲 企业应纳税额=5000×35%-6750=-5000(元)。其结果显然是错 误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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