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个人所得税难点解析--计算涉外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4信息】 七、计算涉外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例: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近日接受了3次税务咨询。有关情况如下:
1.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1999年3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
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8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
1000元,该外商投资企业和派遣单位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1025元、75元,
请问,这两个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数额正确吗?王某还应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元?
2.外籍个人李某于1999年3月1日来我国某企业工作,李某在该企业工作
时间为8个月,其中10月份仅在华居住22天。其工资由中方支付,李某10月份
实际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另外,李某本月从某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
10000元。请问,李某10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3.一位美国公民从1997年11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在1998纳
税年度内,曾于3月7日至23日离境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12月23日又离境
回国欢度圣诞节。1998年,该外籍人员每月除取得中国公司的工资收入外,还取
得境外其派遣单位的工资。另外,12月份取得回国探亲费20000元。问该美国
公民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纳税。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解答上述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三)解答: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800-800)×20%-375
=1025(元)
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0×10%-25=75(元)
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7800+1000-800)×20%-375=1225(元)
因此,以上两个单位扣缴的数额是正确的,王某还应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个人所
得税125元(1225-1025-75)。
2.(1)税法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个月并仅就不满
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以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
际在中国的天数/当月天数
李某10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3200
=4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4000×15%-125)×22/31
=337.10(元)
3.由于该美国公民两次离境时间累计相加不超过90日,因此,其作为居民纳
税人应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都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
另外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题指导: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
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
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
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
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其工
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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