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4信息】 六、计算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
注意的问题
(一)例:某饭店为一家个体经营饭店,2000年1月5日,金瑞君安税务师
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代理申报1999年度个人所得税。该饭店“应税所得表”
反映1999年度营业收入800000元,营业税金44000元,营业成本
500000元,营业费用70400元,营业外收入为-30000元,本年应税
所得242000元。进一步审查有关账册资料,发现如下几个涉税问题:
1.“营业成本”账户列支老板本人工资18000元,15名雇员工资
108000元(当地政府规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500元,业主费用扣除标
准为每月800元)。
2.向某单位借周转金100000元,支付本年利息费用10000元,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为6%。
3.为扩大经营规模,租用隔壁的两间房屋,租期3年,一次性缴纳租金
30000元,在“营业费用”中列支。
4.“营业费用”科目列支业务招待费用30000元;
5.12月5日,购买小货车1辆,包括各种办证费用共计60000元,在
“营业成本”中列支;
6.“营业外收支”科目贷方记载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20000元,借方记载
通过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50000元。
(二)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计算该饭店1999年度应
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1.存在问题:
(1)个体老板的工资不得扣除,雇员的工资超标准列支额=108000-
15×500×12=18000(元)。
(2)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利率计算扣除。
超标准列支利息费用=10000-100000×6%=4000(元)
(3)支付的租金应在3年内平均摊销,多摊销费用20000元。
(4)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额=30000-800000×5‰
=26000(元)
(5)购买的货车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税前扣除。
(6)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纳税,不能并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个人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的可以据实
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242000+30000+18000-800×12
+18000+4000+20000+26000+60000=322000
(元)
(2)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322000×30%=96600(元),
因此,允许据实扣除50000元。
(3)分回股息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4)应纳个人所得税=(322000-50000)×35%-6750+
4000=92450(元)
解题指导:此题主要考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解
答这类题目,应熟悉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严格按照《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
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业户的税前扣除标准,逐项对照,从而正确计算
出个体工商户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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