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个人所得税难点解析--如何计算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4信息】 九、如何计算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纳个
人所得税?
(一)例: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近日接受丁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咨询。具体情况如下:
天棱律师事务所由甲、乙二律师合伙出资兴办,另聘请丙(兼职律师)、丁律师
为从业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二人按出资比例6:4分配利润。甲、乙、丙、
丁四律师平时均按本人为事务所创造的服务收入的35%进行分成,作为日常工资,
按月结算,律师事务所不再负担丙、丁律师的办理案件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
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该省规定,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按当月分成收入的
30%进行扣除。其他资料如下:
1.2000年,甲一共取得服务收入分成12次,合计金额40000元;乙
一共取得服务收入分成8次,合计金额30000元;2000年事务所累计实现营
业利润72000元。
2.丙9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12000元,原单位本月发放工资900
元。此外,丙本月份还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某公司取得酬金3200元。
3.丁9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24000元,从中拿出2500元支付给
为其提供工作帮助的王某。
4.除上述内容外,该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所得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为简便计算,
本题不考虑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事务所从业人员工资扣除限额]。
(二)要求:
1.计算2000年度甲、乙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事务所9月份应代扣丙的个人所得税、丙本月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
丙本月合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事务所9月份应代扣丁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王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解答:
1.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
得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
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者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甲应纳税所得额=72000×60%+40000=83200(元)
甲应纳税额=83200×35%-6750=22370(元)
乙应纳税所得额=72000×40%+30000=58800(元)
乙应纳税额=58800×35%-6750=13830(元)
2.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
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事务所应代扣丙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分成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允许扣除的办案费用=
12000-12000×30%=8400(元)
事务所应代扣个人所得税=8400×20%-375=1305(元)
丙原单位应代扣个人所得税=(900-800)×5%-0
=5(元)
丙本月份工资、薪金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8400+900-800)×
20%-375=1325(元)
应在次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从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补缴个人
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25-(1305+5)=15(元)
支付酬金的某公司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200-800)×20%=480(元)
丙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25+480=1805(元)
3.由于办案费用中已包含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因此,
丁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按规定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后,支付给王某的费用不得重复扣
除。
丁律师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000-24000×30%
=16800(元)
丁应纳个人所得税=16800×20%-375=2985(元)
4.税法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就由该
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
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800)×20%=340(元)
解题指导: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
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
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
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税。但对除投资者外的从业人员的征税规定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需要提醒
读者注意的是,按现行税收法规,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
“年薪制工薪所得”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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