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外企所得税难点解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时,享受税收优惠有何限制
录入时间:2004-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
务时,享受税收优惠有何限制?
(一)例:某市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2年开业经营,经营期15年。
该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1992年至199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生产性收入
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如下表所示:
纳税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应纳税所得额 -30 80 140 -10 120 250 150 180
生产性收入占全部 60% 75% 43% 58% 44% 69% 72% 68%
业务收入的比重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企业1992至1999年共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
额(经当地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解答:
税法规定,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
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批
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便在减免税期限内,
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1992年企业亏损,不纳税。1993年盈利80万元,弥补1992年亏损
后仍有余额50万元,因此1993年为开始获利年度。按照“两免三减半”的规定,
该企业1993年-199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995年-1997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从该企业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来看,1993年可享受免
税,1994年不享受免税,1995年享受减半,但因本年度亏损,故不征税,
1996年不享受减半,1997年享受减半,1998年、1999年减免税期满,
应全额征税。
因此,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40×30%+(120-10)×30%+
250×30%÷2+(150+180)×30%=42+33+37.5+99
=2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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