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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难点解析:外企所得税难点解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时,享受税收优惠有何限制

录入时间:2004-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 务时,享受税收优惠有何限制?   (一)例:某市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2年开业经营,经营期15年。 该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1992年至199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生产性收入 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如下表所示:   纳税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应纳税所得额   -30   80  140   -10 120  250  150   180   生产性收入占全部 60%  75% 43%  58% 44%  69%  72%  68%   业务收入的比重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企业1992至1999年共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 额(经当地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解答:   税法规定,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 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批 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便在减免税期限内, 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1992年企业亏损,不纳税。1993年盈利80万元,弥补1992年亏损 后仍有余额50万元,因此1993年为开始获利年度。按照“两免三减半”的规定, 该企业1993年-199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995年-1997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从该企业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来看,1993年可享受免 税,1994年不享受免税,1995年享受减半,但因本年度亏损,故不征税, 1996年不享受减半,1997年享受减半,1998年、1999年减免税期满, 应全额征税。   因此,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40×30%+(120-10)×30%+ 250×30%÷2+(150+180)×30%=42+33+37.5+99 =211.5(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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