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外企所得税难点解析--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企境内所得如何征收预提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九、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
企业从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征收预提所得税?
(一)例:某外国公司未在中国设立机构,1999年从境内获得股息50万元,
利息30万元,租金1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
(二)要求:请根据税法规定,分析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
(三)解答: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取得的来
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
应纳税额=(50+30+10+100)×20%=38(万元)
解题指导: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预提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
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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