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外企所得税难点解析--如何计算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额?
录入时间:2004-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一、如何计算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计算弥补亏损?设立在经济特区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
何税收优惠?
(一)例:设立在某经济特区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金额为600万
美元,于1992年开业,经营期15年,已经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该
企业各年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应纳税所得额 200 50 40 260 100 30 160 250
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1999年将分得的利润120万元,在我国境
内再投资举办另一家企业。
(二)要求:请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8年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
税税额和外国投资者在1999年度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
(三)解答:
1.计算该企业8年间应纳的所得税:
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
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
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所谓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如果开
办初期有亏损,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1992年发生亏损200万元,1993年、1994年、1995年弥补亏
损金额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110万元,1995年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
150万元(260-110)。
1995年为开始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150×3%
=4.5(万元)
1996年、199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15%÷2
=9.75(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100+30)×3%
=3.9(万元)
1998年、1999年应纳税额=(160+250)×(15%+3%)
=73.8(万元)
该企业8年间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计=4.5+9.75+3.9+
73.8=91.95(万元)。
2.计算再投资退税额: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
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
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120÷[1-(15%+3%)]
×15%×40%=8.78(万元)
解题指导: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
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
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免税或减税期限内发生的亏损同样可在今
后5年内予以弥补。
2.再投资退税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
多少税率计算缴税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么,实际适用的税率还应包括按
规定比例的减税因素。另外,对原按规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不得退还。
3.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
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
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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