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证券投资基金法》涉税规定解读

录入时间:2004-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作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该缴纳的税收分别是怎样的?我国有关证券投资基金 的政策、法律法规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税等。其中,涉及机构投资者的税种有营业 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等,涉及基金个人投资者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而其 他税种主要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公司和基金承销公司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应该缴纳的税款有:   1、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买卖基 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暂免征收;   3、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应该缴纳的税款有:   1、印花税:暂免征收;   2、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 差价收入款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免征收;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 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在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 利、利息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款 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 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 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 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相关规定:   1、1998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 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 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 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 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 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 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4)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 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 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2、2002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税 收优惠政策如下:(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 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 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 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和企业所得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