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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难点解析: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住房周转金、关联方借款利息、受赠资产折旧费、房屋修理费等项目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4-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十二、住房周转金、关联方借款利息、受 赠资产折旧费、房屋修理费等项目的所得税处理   (一)例: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于2001年2月10日接受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账面反映1~12月份会计利 润总额120万元。已按33%的所得税率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9.6万元。注 册税务师通过对该公司全年有关账证资料的审查,发现以下问题:   1.“管理费用”账户列支公司上交的住房公积金12万元,列支两幢职工宿舍 楼折旧16万元。该公司将两幢职工宿舍大楼全年收取的租金收入32万元,按规定 全部计入了“住房周转金”账户。   2.6月20日,某单位将新购置的五台空调器捐赠给该公司,该公司将空调器 作为管理部门使用。五台空调器原价一共12万元,7~12月份一共提取折旧 5700元。   3.12月份对办公用房进行修理,修理费用总额为2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 一次性摊销。该办公用房账面原价80万元,估计残值4万元,会计折旧年限20 年,已使用12年(包括本年度),剩余折旧年限8年,已提折旧45.6万元。   4.8月1日,因缺少流动资金,从关联方企业取得借款300万元,期限3 年,年息12%,8~12月份“财务费用”科目列支关联方借款利息150000 元。该公司实收资本总额500万元,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2%。   5.10月1日,从工商银行取得贷款400万元,公司将这部分贷款直接用于 投资于甲公司,以获取甲公司25%的股权。本年度财务费用中列支这部分借款利息 7.2万元。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公司2000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交 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 列支。另外,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出租给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 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不得提取折旧。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 金和职工宿舍楼的折旧费应转由住房周转金列支,不得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12=28(元)   2.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0元。   3.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 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 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 内平均摊销。   该公司修理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20÷80×100%=25%> 20%,因此应视同固定资产改良处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允许从下月 (次年1月)开始提取折旧。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4.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 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收资本50%的借款金额=500×50%=250(万元),公司实际借款 金额超过了其注册资本的50%,因此只允许按250万元借款计算应扣除利息,但 对这部分利息应在不超过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范围以内计算扣除。   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250×7.2%×5÷12   =7.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   =7.5(万元)   5.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 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   综上,该公司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280000+ 5700+200000+75000+72000=18327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832700×33%   =604791(元)   应补缴所得税=604791-396000   =208791(元)   解题指导: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划分按下列规定执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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