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雇主负担个人所得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十一、雇主负担个人所得税、短期投资跌
价准备的纳税调整
(一)例: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于2001年2月10日接受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账面反映1~12月份会计利
润总额120万元。已按33%的所得税率提取企业所得税39.6万元,1~3季
度已预缴所得税24万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对该公司全年有关账证资料的审查,发现
以下问题:
1.公司于2000年1月1日贷款1000万元新建生产厂房,年利率6%。
因与施工单位发生经济纠纷,工程从4月15日开始停工,直至5月15才恢复施工。
8月30日工程基本完工,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在尚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情况
下,提前交付使用。9月30日,该公司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公司“在建
工程”账户记录的借款利息为45万元(计算方法为:1000×6%×9÷12=
45)。
2.该公司购买A公司股票,投资成本50000元,12月31日A公司股票
市价40000元。公司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0000元。
3.审查“应付工资”账户,全年提取工资610万元,实发工资560万元。
进一步审查发现,该公司将企业福利部门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也通过“应付工
资”账户核算,合计提取这部分人员工资32万元,当期实际发放32万元。另外在
“管理费用”账户直接发放的误餐补贴10万元未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经核
实,计算计税工资的职工人数为500人,当地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
/月。
4.8月份公司聘请某技术师来厂进行工艺检测。按照聘请协议约定,公司支付
工程师检测费30000元,工程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由公司承担。公司按规定
计算出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6842.11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6842.11
应付工资 30000
贷:应交税金--代交个人所得税 6842.11
(二)解答:
1.工程停工期间的借款利息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因此,4月15日至5月
15日期间的利息以及8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利息均应计入财务费用。
应计入财务费用利息=1000×6%×2÷12
=10(万元)
作账务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自行调减10万元。
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
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由于该公司
7月份购买的股票在本年度尚未处置,因此,在提取跌价准备时,已经冲减投资收益
并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应予以调整。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3.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以及
企业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对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
贴等“三项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计税工资标准:500×960×12=5760000(元)=576(万元);
该公司全年应计的工资总额为:610-32+10=588(万元)>576
(万元);
实际发放额:560-32+10=538(万元)<576(万元);
税法规定,对实行计税工资的单位,如果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超过计税工资
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如果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
按其实际发放数额扣除。因此,该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扣除53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8-538=50(万元)。
4.如果工程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自己承担,则应由该公司在支付的价款中扣
除,支付的检测费300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工程师应纳的个
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为负担,或者公司因未履行扣缴义务而按规定赔缴的个人所得税,
均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公司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无误,但这部分税款
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42.11元。
综上,该公司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100000+
10000+500000+6842.11=1616842.11(元)
应纳所得税额=1616842.11×33%
=533557.90(元)
应补提所得税=533557.90-396000
=137557.90(元)
应补缴所得税=533557.90-240000
=29355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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