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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难点解析: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方法

录入时间:2004-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八、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方法   (一)例:某酒厂是集体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粮食为原料生产销 售各种白酒。2000年2月3日,该企业委托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审查1999 年度纳税情况。1999年度“损益表”有关数据如下:1~12月份产品销售收入 1500万元,销售折扣50万元,全年利润总额100万元,已按账面利润提取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经进一步核查有关账证,发现如下问题:   1.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企业提取坏账准 备12500元。该企业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为2000000元,应收票据年末余额 500000元,年初“坏账准备”科目无余额。   2.1999年7月2日,将成本价100000元的特制低度大曲1批发放给 职工(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17000元,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132000     贷:产成品--特制大曲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000   经核定,注册税务师认为企业1999年已交增值税再无其他问题,期末“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   3.企业12月份将1幢房屋作价100万元转让给某银行冲抵长期借款100 万元。该房屋账面原值12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含印花税) 1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借款  10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营业外收入  190000   4.“管理费用”账户全年借方发生额500000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专 栏累计发生额82500元,“其他”栏中反映违反防火安全罚款支出5000元; “财务费用”账户全年借方发生额490000元,其中:未完工程借款利息支出 200000元、银行逾期还款罚息支出20000元;“营业外支出”账户全年借 方发生额为110000元,其中对街道绿化赞助支出10000元,支付非公益性 捐赠5000元。   5.“投资收益”45000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10000元,企业债 券利息收入5000元,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30000元,分回利润已在当地按 33%税率缴纳所得税。   6.1998年有尚未弥补的亏损80000元。   (二)要求:   1.根据所给资料顺序扼要指出各经济业务存在的问题;   2.计算企业1999年度应补缴的各项税费(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 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三)解答:   1.存在问题:   (1)坏账准备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提取,“应收票据”不作为提取的依 据(注: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年 末“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可以提取坏账准备)。应提坏账准备10000元,多 提25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虽视同销售进行了正确的会计处理,但计 税错误,企业错按成本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错用消费税税率按成本价15%计提消 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1+10%)÷(1-25%)   =146666.67(元)   应补增值税=146666.67×17%-17000   =7933.33(元)   应补消费税=146666.67×25%-15000   =21666.67(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7933.33+21666.67)×7%   =2072(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7933.33+21666.67)×3%=888 (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6666.67-100000-21666.67 -2072-888-5000=7040(元)   (3)企业以房屋抵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应补缴营业税=1000000×5%   =50000(元)   应补城建税=50000×7%   =3500(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50000×3%   =1500(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0+3500+1500   =55000(元)   (4)①业务招待费应按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计算扣除。按税法允许列支业务招待 费=(15000000-500000)× 5‰=72500(元),企业实际 列支业务招待费825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②防火安全罚款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这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00元。   ③银行逾期罚息支出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税前扣除;未完工程借款支出应计入 在建工程,挤占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   ④绿化赞助支出属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 除。两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   (5)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由于联营方与投资方 税率相同,因此也不存在补税的问题;企业债券应纳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0000元。   (6)按规定,上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本年度税前弥补。应调减应纳税所 得额80000元。   2.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应补各项税费参见上述内容。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2500+7040- 55000+10000+5000+200000+15000-40000- 80000=1064540(元)   应纳所得税额=1064540×33%=351298.20(元)   应补所得税额=351298.20-330000=21298.20(元)   解题指导:解答所得税综合性题目,应结合企业会计处理,对照税收政策逐项分 析。另外,对一些基础性的知识,如业务招待费按销售净额计算,应收票据不作为计 提坏账准备的依据等等,解题时切不可大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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