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如何计算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录入时间:2004-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九、如何计算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一)例:某国有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2000年1月,该企业委托祥和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审查199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代理人员通过审查会计报表及有关账证,取得如下资料:
1.企业当年取得的销售收入1100万元,其中折扣销售额5万元(销售额和
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
2.产品销售成本为200万元。
3.企业期间费用净支出总额150万元,其中研究新技术的开发费20万元
(比上年增长9%);资助与其关联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费用25万元;对已
经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继续提折旧16万元;收回上年度已冲销的坏账7万元。
4.企业当年提取存货跌价准备35万元。
5.企业取得国家各种补贴收入37万元,其中,对指定专项用途的补贴10万
元,按有关文件可免征所得税。
6.接受货币捐赠21万元。
7.逾期未返还的押金7.02万元。
该企业是这样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应纳税所得额=1100-5-200-150-20×50%-35+21+
37=75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58×33%=250.14(万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对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分析企业计算的所得税是否正确。如不
正确,请逐项分析并计算该企业1999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三)解答:该企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企业有折扣销售时,只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按折
扣后的余额计算销售收入。
2.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销售成本可以直接扣除。
3.企业研究新技术的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9%,达不到10%,这部分开发费
不能享受50%的优惠政策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多抵扣了10万元,应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企业资助与其有关联关系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新产品费用
25万元,以及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提取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本期收回前期已冲
销的坏账,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5.37万元补贴收入中有10万元专项补贴免税,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6.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征所得税。
7.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收入,依法计征企业
所得税。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2÷(1+17%)=6(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100-5-200-150+
25+16+37-10+6=819(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19×33%=270.27(万元)
解题指导:
1.企业研究新技术的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时,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2.除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其他各种形式的准备金,如存货跌
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等,一律不得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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