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8]29号颁布时间:2008-03-0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进一步依法支持和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进一步明确和正确认识行业的地位与作用,对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依法支持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信任注册税务师这支涉税服务专业队伍,善于利用这支队伍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要贯彻落实好《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以下方面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予以支持:
(一)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
(二)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格税收执法程序,认真查处 涉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
(三)对总局、省局已经明确规定的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要坚决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去做,按规定应提供鉴证报告的,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四)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原则上都要采用并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五)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信誉良好的,要减少和避免重复检查。
(六)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税收征管信息,使之在执业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解决行业管理脱节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
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现将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帐;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6.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7.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8.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二)下列事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规定企业财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的鉴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
(三)下列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支持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的鉴证;
(四)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的鉴证;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鉴证;
3.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鉴证;
4.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的鉴证;
5.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鉴证;
6.出口退税申报的鉴证;
7.各誊减免税申请的鉴证;
8.土地增值税结算的鉴证。
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质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确认。企业可在已确认的税务师事务所中自愿选择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鉴证业务准则为规范,并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发现出具虚假不实涉税鉴证报告的,要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管理机构。全省在省、市州两级设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委托,行使对全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市州国税局、地税局的委托,行使对所辖市州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要在综合业务部门(征收管理科)配备专人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设国税局,主任由国税局派任,副主任由地税局派任;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设地税局,主任由地税局派任,副主任由国税局派任,机构、人员应尽快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管和检查,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和解决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中的问题。
(二)严格市场准入。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取得涉税鉴证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发现未经批准取得涉税鉴证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和认可,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1.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严禁指定代理和强行代理;
2.强化行业培训,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人员素质,增强执业能力;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业准则,规范行业运作;
4.建立退出机制,推行资质等级评定,坚持优胜劣汰;
5.健全监管机制,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
6.推行公告制,将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有关情况在注册税务师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7.发现违规代理等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