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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4〕29号颁布时间:2014-03-2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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