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所〔2014〕15号颁布时间:2014-03-21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附件: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
事项名称: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沪财税〔2012〕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沪国税所〔2009〕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企业申请时限:应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有关软件购买凭证及其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分局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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