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兰州铁路局关于使用“甘肃省蔬菜瓜果铁路调运专用发票”的通知
甘地税征发[1996]第018号颁布时间:1996-09-09
1996年9月9日 甘地税征发[1996]第018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搞好全省蔬菜、瓜果外调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
入,加强对专用发票的规范管理,现对“甘肃省蔬菜瓜果铁路调运专用发票”的印制
及使用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甘肃省蔬菜瓜果调运管理办公室(简称"省瓜菜办")统一负责全省范围内的
"甘肃省蔬菜瓜果铁路调运专用发票" 的印制及管理发放工作。省瓜菜办要按照税务
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报省地税局
备案。
二、省瓜菜办应根据发票实际用量,提前一个月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经审
核批准后,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专用发票。票面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白底黑字);第二联为发票联(白底
棕字);第三联为记帐联(白底蓝字);第四联为汇总联(白底绿字)。
四、"甘肃省蔬菜瓜果铁路调运专用发票"只限于在本省范围内铁路部门收取铁路
运输补偿费时专项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蔬菜瓜果装运后,铁路部门要如实按有
关规定向付款方开具专用发票,其它票据不具有法定效力,付款方有权拒收。
五、省瓜菜办可委托兰州铁路局自备车总公司负责补偿费的收缴及税款交纳。税
款每年年底随发票使用精况报告表统一向兰州市城关区地方税务局皋兰路税务所集中
交纳。本文下发后,在皋兰路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依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
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省瓜菜办、兰州铁路局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管好票用好票,并及时足额
上缴国家税款。
七、本通知自下发后生效,有关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原甘肃省税务局印制的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旧票由蔬菜瓜果办交省地方
税务局监销。
附件:“甘肃省蔬菜瓜果铁路调运专用发票”票样(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