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款扣缴义务人管理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6]012号颁布时间:1996-06-26
1996年6月26日 甘地税征[1996]01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代扣(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是实施税收源泉控管的一项法定制度。地方税一些税
种的法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税款的扣缴环节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中,对扣缴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和
要求是与纳税义务人基本相同的。因此,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规范和统一税款
的代扣(代收)代缴制度。是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从严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门,特
别是地方税一些税种由于税源分散隐蔽,税款代扣(代收)代缴就显得尤为重要,为
此,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登记制度。
对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特产税等税种,
凡负有代扣(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与个人均应和税务机关签订代扣(代收)代缴
税款责任书,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扣缴义务人纳入税务部门的管理之中。
二、规范使用扣缴税款有关资料、凭证。
为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省局曾统一印制了《代扣代缴税款证书》,用于向
扣缴义务人核发,同时规范了《扣缴税款凭证》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为了进
一步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省局根据各税种对代扣(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设
计了统一的(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该表除了登记扣缴
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外,还设置了分税种扣缴税款责任书;同时,也对扣缴义务人的责
任与义务做了详细的说明,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如结合举办培训班、税务登记证的
验证等,开展对扣缴义务人的登记管理,并认真填发登记表和签订责任书。已经签定
过单项税种扣缴责任书的单位及个人不再重新换发登记表,但在今后办理税务登记证
验证或核、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必须一并办理登记表。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
务人,可颁发《代扣代收税款证书》,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不再颁发
《代扣代收税款证书》,登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地在收取登记表费用时,可
在工本费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套塑皮一份发扣缴义
务人)为一套,每套上交省局工本费8元,各地收费标准可与当地物价部门商定,但
不得乱收费。
三、加强对代扣(代收)代缴税款的监督检查。各地应将对扣缴义务人及扣缴税
款的监督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安排必要的时间和人力,加大执法力度。对
不履行扣缴义务的、不按时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不及时上缴已扣、已收
税款的以及其它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以保证代扣(代
收)代缴税款制度落实到实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