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通知
甘地税三[1996]044号颁布时间:1996-09-06
1996年9月6日 甘地税三[1996]04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转发给
你们,并就我省科研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研单位的认定。我省地方科研单位的认定由省科委提供具体名单,省地税
局审核后两家共同认定。1996年首批认定的科研单位见省科委、省地税局甘科管
[1996]40号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
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的认定办法另定。
二、减免税审批程序和权限。凡被认定为科研单位需享受暂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单位,须按照甘地税三[1995]089号文的规定要求,提出享受暂免所得税的
申请报告,经当地县(市、区)级地税主管机关初审,报同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方可
享受税收优惠。凡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
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在年终
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确认时,由上述单位提供有关的技术研究及转让认定证明,经所
在地的县(市、区)级地税主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批准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科研机构要对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和其他生产经
营性收入单独核算,并要在年度终了后对技术转让有关的所得进行免税申报,对其他
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当地地税机关有权停止减免税政策。
四、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问题的通知》和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扩大
减免税范围和越权办理批准手续。
五、原甘科市发[1994]13号关于发布《甘肃省技术市场优惠政策》和
《甘肃省技术市场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条款与本文规定有抵触的,
以本文规定为准。本通知自 1996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16日 国税函[1996]25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国二[1996]
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
税。”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
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
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
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