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049号颁布时间:1996-09-09
1996年9月9日 甘地税三[1996]04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执
行。
一、我省监狱、劳教企业在96、97年免征所得税的必须办理减免所得税的报
批手续。具体报批程序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问题的
通知》甘地税三[1995]089号)的规定执行。未办理报批手续者不得享受减
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我省的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且属于省监狱局、劳教局直属的劳改、
劳教企业的名单见附表。除本通知所附企业以外,其它属于省监狱局、劳教局的企
业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国有性质的企业缴入省级金库,集体性质的企业
缴入地县金库,其他性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表:省监狱局、劳教局直属劳改、劳教企业名单
1、兰州客车厂 2、兰州阀门厂
3、定西起重机厂 4、酒泉电机厂
5、平凉机床附件厂 6、临夏液压件厂
7、天水机床厂 8、平凉卫生材料厂
9.甘谷暖气片厂 10、天祝建材厂
11、五大坪农场 12、靖远电机厂
13、寺儿坪农场 14、北湾家场
15、红光园艺场 16、两水农场
17、陇兴供销公司 18、凉州地毯厂
19、永登石灰石矿 20、警官接待站
21、兰州建筑材料厂 22.兰州平安台农场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 财税字[199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1996
年、1997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
(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直属于的
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地
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
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款,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
保证将免征税款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