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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018号颁布时间:1996-05-21

     1996年5月21日 甘地税三[1996]01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农村电话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6]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具体明 确如下: 一、邮电部所属企业在我省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仍然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负 责征收,缴入地方金库。 二、我省的农村电话企业继续执行甘地税三[1995]062号文件,即农村 电话企业的所得税由省农话局集中在兰州交纳,并由兰州市城关区地税局负责征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7日 国税函(1996)85号   我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 9号〕下发至今,其中有的条款执行期限已满,有的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的所得税,仍由邮电 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二、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 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将适用税率就地缴库。上述 三个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邮电部直属企业兴办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 人,税款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部所属事业单位的 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统一 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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