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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019号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甘地税三[1996]01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 13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校办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重申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指的是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县以上党委批准成 立的党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农场、各 类进修班、培训班。校办的第三产业,即各类公司、商店、餐饮和娱乐业不在校办企 业的范围。 私人办职工学校、各类成人学校即:电大、夜大、业大及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 各企事业单位所办的党校、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举办的校办企业也不属于享受 校办企业税收优惠的范围。   二、批准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校办企业每年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企业所得税 申报及汇算清缴手续,未经申报办理年终汇算清缴手续的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停止 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减免税金的使用和管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对减免的税金要单独核 算。年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并附企业上交学校减免税金额的有关证件, 凡减免的税金未用于补充学校教育经费不足协,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停止执行其减免的 优惠政策。 四、关于校办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仍按甘地税三[1995] 089号文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3月28日 国税函[1996]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 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   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 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 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 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校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如何上交给学校?由你局与 你区教委商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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