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058号颁布时间:1996-09-09
1996年9月9日 甘地税三[1996]05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武警部队以总队、支队、中队和部队所办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各地要将本辖区内向个人支付收入的武警(包括边防、消防和部队所办的企业)各
部门、单位纳入税收征管范围(省级,地区级武警部队支付单位详见附件一至三,各
中队和部队所办企业名单由各地与武装部门联系确定),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
培训、抓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并同部队各支付单位逐一签订扣缴责任书,
发放扣缴证书。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
14号文件规定,武警干部取得下列补贴、津贴,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9、军人职业津贴;
10、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11、专业性补助;
12、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13、伙食补贴。
三、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武警干部1994年1月1日以后取
得的工薪收入,达到纳税起征点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由部队发放工资部门负责补
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武警干部在工资薪金收入之外取得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
按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甘地税三[1995]054号)
的规定负责代扣代缴;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甘地税三[1995]
066号)的规定,由个人向当地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附件一:省级、地区级武警部队支付单位
1、武警甘肃省总队
2、武警甘肃省总队第一支队
3、武警甘肃省总队第二支队
4、武警甘肃省总队第三支队
5、武警甘肃省总队第四支队
6、武警甘肃省总队医院
7、武警兰州指挥学校
8、武警兰州市支队
9、武警天水市支队
10、武警白银市支队
11、武警金昌市支队
12、武警嘉峪关市支队
13、武警庆阳地区支队
14、武警平凉地区支队
15、武警陇南地区支队
16、武警走西地区支队
17、武警武威地区支队
18、武警张掖地区支队
19、武警酒泉地区支队
20、武警临夏州支队
21、武警甘南州支队
附件二:省级、地区级武警消防部队支付单位
1、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
2、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教导大队
3、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兰州市支队
4、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天水市支队
5、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白银市支队
6、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金昌市支队
7、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嘉峪关市支队
8、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庆阳地区支队
9、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平凉地区支队
10、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陇南地区支从
11、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定西地区支队
12、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武威地区支队
13、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张掖地区支队
14、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酒泉地区支队
15、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临夏州支队
16、武警甘肃省消防总队甘南州支队
附件三:省级、地区级武警边防部队支付单位
1、武警甘肃省边防总队
2、武警甘肃省边防总队酒泉支队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
1996年5月23日 国税发[199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于部工资薪金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
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
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
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
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1)